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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职工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否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题: 我的一位朋友,经医生诊断和建议,因病休息两个月。上班后企业告知,因为这两个月她没工作,所以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由她自己缴纳,并准备直接从她的工资中扣除。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她该怎么办?
作者: xingchen
时间: 3/27/07
EMAIL: clayxc@163.com
电话: 13871141770
解答:

xingchen同志: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职工有休病假并获取病假工资的权利。在此期间,其仍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病休职工符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缴费范围,如“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故用人单位以职工没有提供劳动为由,不履行缴费是不对的。如果用人单位坚持从职工工资中扣除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将对该职工构成“拖欠工资”,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劳动保障监察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该部分工资,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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