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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为暑期求兼职防骗支招

暑假来临,又到高校大学生寻求暑期兼职工作的高峰时期,为了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益,防止落入职介陷阱,劳动部门提醒广大学生认清非法职介的种种骗人伎俩,谨慎求职。
事件回顾:
2008年6月,金某到位于武广写字楼3703室的武汉百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人力”)求职,百川人力向其收取20元报名费和400元信息服务费,签订了为期1年的服务合同。随即百川人力介绍她到某服装公司面试,该公司又收了她20元“面试费”,然后让她回家等消息,从此就再无音信。金某因职介不成功,要求退还相关费用,经反复索要,百川人力才向其退还了300元信息服务费。
2009年3月底,金某又到位于武昌徐东大街7号A座1701室武汉金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点人力”)求职,在交纳了20元报名费后发现有百川人力的人员在场工作,为防止再次受骗,金某立即停止了求职,并向媒体反映了此事。
经劳动部门调查得知,百川人力于2008年8月变更为武汉乾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人力”),乾坤人力和金点人力均有职业中介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鉴于乾坤人力在为金某提供中介服务时存在中介不成功未及时退费的违规行为,劳动部门已责令乾坤人力向金某退还尚余职介费用。
近日,又有部分高校大学生向媒体投诉,他们曾到武广写字楼3703室乾坤人力求职,当时向他们每人收了50元报名费,并开出“推荐通知单”,将他们介绍到位于中南路中南领秀国际1801室的武汉盛世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并称该公司可以安排他们到武汉一知名电器专柜上班。但当他们去盛世天成公司应聘时,该公司在向每人收取10元“身份验收费”后,就撕掉他们的“推荐通知单”,让他们回校等消息。事后记者向盛世天成公司工作人员了解得知,他们只是打着该知名品牌的旗号,并非真的要介绍这些学生到那里去上班。
求职须知:
目前社会上职介陷阱大多手法相似,首先让求职者交纳数十元报名费,再冒充一些大名鼎鼎的商场进行“招聘”,诱使求职者交纳数百元信息服务费,然后与他们签订职介服务合同,在推荐求职不成时,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推延退费,直至求职者主动放弃。有些用人单位也伺机收取面试费、体检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还有许多名称不同的黑职介,其幕后老板其实是同一人或同一伙人,而黑职介和它的“下家”即推荐求职者面试的公司,基本上也都是同一人或同一伙人所开。黑职介提供的往往都是虚假招聘信息,“下家”的唯一任务,就是想办法让求职者走人,目的就是赚取信息服务费,这些黑职介和“下家”多数是空壳公司。
请广大学生在求职时要尤为警惕各种职介陷阱,做到“三看一举报”:
一是看证照。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经营性职业中介机构均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中介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两者登记的职介机构名称应当一致;同时,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均应在服务场所上墙明示。求职者到用人单位面试时,也要看是否有《工商营业执照》,尤其要注意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与所应聘的岗位是否有关。
二是看收费。目前法律法规对经营性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但职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时应当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对于收费项目和标准不上墙、随意收费、不开具发票的职介机构,求职者应提高警惕,同时保存好发票、收据等资料,以备维权之需。
三是看待遇。如果职业中介机构或用人单位给出的职位待遇很高,却对求职者的个人信息如学历、技能等漠不关心,甚至根本不问,这极有可能是个陷阱。
四是及时举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大学生一旦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向市、区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及时维权;如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活动与其登记的经营范围无关,可向工商部门反映。
最后,市、区两级劳动部门都设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大学生暑期兼职可到正规的人力资源市场求职。

法律链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五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
第五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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