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39号)精神,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为方向,以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为目的,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土地集约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不因征地而受到影响,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保障模式,不重不漏,全覆盖保障,将被征农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二是自愿选择,允许被征地农民选择适合自己的社会保障方式,积极鼓励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三是多方筹资,实行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共同负担。四是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二、范围对象和认定程序 (三)参加养老保障制度的范围和对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土地时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册农业人口,被征收土地后年龄16周岁以上的人员。 1、2009年7月1日以后的被征地农民采取“先保后征”,本人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在2006年4月10日国办发〔2006〕29号文件下发后至2009年7月1日期间的被征地农民,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对2006年4月10日国办发〔2006〕29号文件下发前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并参照本实施意见,另行制定实施操作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实施的区,市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四)认定程序。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个人提出申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应安置农业人口数及实际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分布状况进行初审,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并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和风景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下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将人员名册、户口本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和风景区管委会)确定。 三、保障办法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行中心城区和远城区分级统筹,即: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包括“托管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行市级统筹;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区(以下统称远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行区级统筹。 (六)2009年7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执行。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远城区按照全市统一的“远城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下同)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缴费年限为: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月起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中青人员”),本人一次性缴费年限分别为: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的缴纳5年;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缴纳10年。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月起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月起,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按以下办理: (1)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以上人员,按我市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一次性缴纳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男不满75周岁、女不满70周岁的,在一次性缴纳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中心城区的增加1200元、远城区的增加72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此类人员不设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此类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按我市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按月发给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3)此类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并按其死亡时上一个月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13个月支付丧葬补助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月起,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七)2006年4月10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被征地的农民,本人自愿,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年限和待遇享受按本实施意见第六条规定执行。 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缴费资金由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区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为: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70%,市、区政府补贴30%。 市、区政府补贴部分,中心城区:市政府补贴24%,区政府补贴6%;远城区:市政府补贴6%,区政府补贴2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市与开发区负担比例按市与开发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分享比例执行。 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 1、按本实施意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6]113号)文件规定的待遇。 2、2006年4月10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被征地农民,本人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办理。 (八)按本实施意见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征地前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按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一次性结算后,终止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按本实施意见选择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到城镇就业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资金可进行折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劳动力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即:“中青人员”、“4050人员”根据本实施意见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到用人单位就业的,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灵活就业或未就业的人员,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政策规定,继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关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 (十)被征地农民,按相关政策规定,应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重不漏。符合当地城镇居民低保条件的应纳入当地城镇居民低保;符合当地农村居民低保条件的应纳入当地农村居民低保。 四、资金筹措及管理 (十一)从2009年7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可从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所属区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2006年4月10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共同负担,市、区政府负担的部分,由各级政府负责筹措,可从每年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 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前,征地单位应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测算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并经被征地单位同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监控帐户足额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额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应安置人数及标准核定后,定期上解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征地单位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意见,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报批用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获得批复后,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的人员名单将监控帐户上的社保费用按规定的比例记入个人帐户。 征地单位已缴纳的社保费用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予以相应核减,其余部分应及时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分配和使用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培训与就业 (十二)大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要积极引导、帮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优先安排被征地人员就业。同时,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并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优惠政策。对未实现就业的,要纳入失业登记,与城镇失业人员一样享受免费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十三)强化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对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转岗就业和市场竞争就业的能力。有关被征地农民培训补贴按省、市规定执行。参加“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培训的,其补贴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十四)建立被征地农民保障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一把手负主要责任,纳入年终考核目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资金到位,工作到位。 (十五)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部门要通力配合,协调运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以及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险手续的办理和各项费用的收缴、发放,并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负责被安置人数的审核确定,督促征地单位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及时足额缴纳到位,同时,及时将征地批文和征地指标表等相关资料通报相关部门。统计部门负责发布被征地单位年度土地面积、耕地面积、农业人口数量以及农业年产值的动态调整等数据。民政部门应及时为符合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低保。农业(农经)部门负责指导发包方与被征地农户对承包合同及时进行调整或变更。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年龄认定工作。地税、建设、教育、卫生、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 (十六)本实施意见分别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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