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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工作的通知 武人社发〔2010〕2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加强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进一步规范办学秩序,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以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精神,现就2009年度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2009年12月31日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
年检评估主要包括学校依法办学、教学管理、信息发布、财务、安全管理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等方面的内容,评估细则由必达指标和创优指标组成。
三、年检方式
年检采取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自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组织检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抽查的方式展开,主要工作步骤如下:
(一)自查评估。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要求,对照本次年检评估内容、《2009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表》进行自查和评分,写出年度自查报告,做好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于3月15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所在区局。
(二)检查评估。各区局根据年检要求对本辖区内民办学校开展实地检查评估,按照评估细则评分,依法提出评估意见,并写出本区年检评估工作报告,于3月25日前将学校年检材料和本区年检评估工作报告一并上交市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三)抽查评估。4月上旬,市局根据学校自查和区局检查情况,对学校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学生学籍档案(含培训合同)、招生简章(广告)、联合办学等情况。
(四)年检结果公告。5月初,公布年度检查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年检评估合格的学校准许其继续办学,并换发办学许可证;对综合评估年检合格、“创优指标”评估情况较好的,将评定为年检工作先进学校。年检评估不合格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办学资格。限期整改的学校,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学员。整改合格的,准许继续办学并换发办学许可证;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取消办学资格。
四、年检材料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参加年检评估须提交以下材料(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外,一律使用A4纸书写或打印、各一式三份,一份由学校留存、一份报送所在区局、一份报送市局):
1、2009年度学校工作总结(须加盖学校印章);
2、《2009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表》;
3、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经批准成立、且成立时间不满6个月的学校,提交2009年度学校工作总结和民政、质监、物价、税务等部门登记备案情况。
五、措施和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工作组,组长由局巡视员陈昌汛同志担任,成员由局职业技能开发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职业技术教育教研室、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人员组成。
各区局成立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小组,组长由分管培训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培训、鉴定、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2、确保年检质量。市、区两级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2009年度全市年检评估工作安排,认真开展检查评估工作,对于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的各类办学不规范问题,应及时提出警告,并督促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对于情节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影响到正常办学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年检结论。
3、规范财务审计。为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审计质量,为学校提供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服务,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民政局推荐的14家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名单请查询“武汉市社会组织网”,网址:www.whmjzz.org.cn)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4、保证工作进度。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按年检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评估,积极配合市、区两级开展检查和抽查,按时完成年检评估工作。年检相关文件和表格等材料可从市局网站下载(网址:www.wh12333.gov.cn)。年检评估结束后,各学校应及时到其他登记或备案机关接受相关年检评估。
对逾期不参加年检评估的学校,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009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表下载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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