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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湖北省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发【2011】8号)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录入者:部署管理员】 更新时间:2011-04-20 11:10:52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社保经办机构,各大型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60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研究,将《通知》予以转发,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市级统筹范围内参加失业保险,符合申请转岗培训安置补贴条件的单位,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写《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申请表》,按《通知》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二、局属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负责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近两年有无人员失业、转岗培训安置、变更和续签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初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报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

三、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将申报单位的资料登记汇总后,提交认定办公室审核,认定办公室按《通知》要求对用人单位转岗培训安置等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报市财政部门核拨,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规定,将转岗培训安置补贴费拨付到 “支出户”,由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四、成立“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审核认定办公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劳动关系处、市财政局社保处、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组成,审核认定办公室设在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0]60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开展内部职工转岗培训安置,稳定就业,根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办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湖北省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开展内部职工转岗培训安置,稳定就业,根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因下列情形之一,可开展职工转岗培训安置:

    (一)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

    (二)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

    (三)因职工本人年龄和身体不适应原岗位的;

    (四)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当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转岗培训安置是指用人单位对所属职工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后,重新安置到内部其他岗位工作且发放工资在3个月以上。职工转岗安置后,用人单位须与其及时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

    第四条  统筹地区对用人单位实行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有结余且具有6个月以上的支付能力;

    (二)完成省或市(州)下达的上年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

    (三)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请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员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申请年度前两年没有人员失业(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违纪被开除的人员除外);

    (三)转岗培训安置真实有效。

    第六条  同一用人单位每两年可申请一次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大型企事业单位可按其所属二级单位分别申请转岗培训安置补贴。

    第七条  转岗培训安置补贴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转岗培训安置人数和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执行。其中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不满二年的,补贴标准为400元/人;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含二年)不满三年的,补贴标准为 600元/人;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 的,补贴标准为 800元/人。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该用人单位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30%。

    第八条  用人单位申请转岗培训安置补贴,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转岗培训安置补贴书面申请以及《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申请表》(附件一)、《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明细表》(附件二);

    (二)单位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三)单位出具的培训人员名册、培训合格证明和培训费用支出凭证;

    (四)单位出具的变更或续签的劳动合同 (转岗安置证明)、转岗安置岗位工资发放单和转岗安置人员名册;

(五)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六)当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转岗培训安置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和拨付;

    (一)用人单位持指定的资料向当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有关资料汇总,并提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组成的认定小组审核;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认定小组审核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四)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转岗培训安置补贴费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第十条  转岗培训安置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统筹地区年度转岗培训安置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总额的20%。

    第十一条  转岗培训安置补贴所需资金从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并凭相关资料和凭证在“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核算。

    第十二条  转岗培训安置补贴是用于用人单位内部职工转岗培训安置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和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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